由以下任何一款原因引发的行为,均表明您的车辆已经超出了专用汽车质量保证范围,请您切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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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随车《使用手册》和本手册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正确使用和规范操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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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随车《使用手册》和本手册的规定在服务站进行定期保养(包括走合保养和里程保养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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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的铭牌与本公司签发的整车或底盘合格证,同实物不相符或涂改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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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使用随车《使用手册》中推荐的油品、冷却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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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保证期限内,车辆出现故障后自行修理,或在未经本公司授权的维修服务企业进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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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本公司许可,用户自行对车辆进行修复,自行改变厂车辆原有结构状态,或进行改装、加装或零部件变更,如:对车厢增容、车架加固、钢板弹簧加厚加片或轮胎加层加大等;对整车或底盘进行非本公司允许改装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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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修车辆时,使用非本公司认可的纯正零部件所产生的故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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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出现故障或隐含故障未及时排除而继续行驶,扩大化的续发性缺陷及连带的相关零部件损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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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或发生火灾,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(车辆火灾须消防部门出具报告),未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,或者认为是质量问题又未在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就近的服务站,逢行处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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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超载超限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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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外界因素造成的碰撞冲击、燃烧毁坏、划伤脱落等非产品自身缺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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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自然环境影响,如:洪水、闪电、风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车辆损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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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正常的噪音、振动、磨损、老化等损耗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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阻拦、拒绝服务站对车辆进行正常检查、分析鉴定,由此引发的延误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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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出了质量保证期的车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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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非材质、设计、制造原因的修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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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不及时检查造成车辆出现“三漏”(漏油、漏气、漏水)时引起的行政部门处罚,不属于保修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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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环境原因、保管不善造成外观锈蚀、表面腐蚀的,覆盖件及油漆涂层有碰撞缺陷的,不属于保修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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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用消耗品(如空滤芯、燃滤芯、机滤芯、灯泡、保险丝、润滑油脂、制动液、冷媒等部件)不属于保修范围。
专用汽车质量保证期说明
下面的几点说明,将有助于您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您的车辆质量保证期,请认真阅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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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的车辆类别,确定对应的整车质量保证期(见表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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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保证期是指车辆行驶里程和行驶时间,以先到达者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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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驶里程是指车辆出厂以后的累积行车里程;行驶时间是指从车主购置车辆之日起,计算车辆使用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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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里程表是指示值明显偏小,与实际行驶时间相比过于悬殊,即从车主购置车辆之日起,按每日300Km累积计算行车里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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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斗车、矿山施工现场用车、各项基建工程、工地用车、经常在海拔2000注以上及坏路(等外级路面)或无路地区使用的车辆,一律保修30000Km 且6个月以内(以先到为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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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用车、底盘改装的消防车保修期自本公司签发合格证之日算起,为期24个月且30000Km(以先到为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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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保证期不受车辆所有者发生变化而变化,或车辆因各种原因停止行驶等因素的影响变化而变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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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车的质量保证期见表一,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见表二,未注明部分的零部件质量保证期10000Km且3个月以内(以先到达为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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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保证期限内更换的新零部件,质量保证期按该车辆行驶里程和行驶时间作累积计算,并随整车之零部件质量保证期结束而终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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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成件遵循以维修为主、能换零件不换总成的原则处理。